随着近年来网络购物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选择,各式各样的购物节腾空出世,“双十一”、“双十二”、“”,一波接一波,让人应接不暇。不少消费者会选择在购物节进行大笔消费,一部分可以如愿买到划算实用的好物,另一部分则会在收到货物后由于商品达不到自己的预期,产生退货的想法。这时,就会有商家为了减少退货率,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那么,其中哪些理由是符合法律规定,哪些又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呢?
首先,我国其实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网购的细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说我们最熟悉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就源自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它规定了“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几项商品是例外的:第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例如相册、海报);第二种是鲜活易腐的(例如生鲜、水果);第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第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因为这些商品存在时效性)。
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如家居私服等)。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是完好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我们在消费时经常会遇到商家以商品包装以拆封拒绝退货,这是合法的吗?在17年公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的第八条规定了,“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因此,消费者处于检查的目的对商品进行拆封,只要在不影响商品的使用、配件的齐全,商家都不能拒接退货。
但是,虽然“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但是“无理由”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滥用退货的权利,不仅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对一些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退换的商品不予退换,保护好商品的完整,而且要遵守法律的底线,不能因退货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
案例分享:
商家小李在淘宝上经营了一家售卖花瓶的网店,这天,一名买家在他的店里花费元购买了60只花瓶,但是在对方收货后的第六天,小李却收到了该顾客发来的退货申请,理由是“不喜欢/效果不好”,这让小李感到十分纳闷,发货钱他明明已经和该顾客进行过沟通,确认了对方满意他才发的货,可是由于商品还处在七天无理由退货期内,小李只好同意了退货申请。
谁知当他收到花瓶后,却发现多只花瓶上存在被使用过的水渍,于是,小李便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了退款。之后,该顾客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自己退还回来的花瓶均无破损的痕迹,标签和包装也保存完好,只是水渍并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家小李却表示,退回的花瓶有明显的使用痕迹,出于信誉考虑自己不可能将使用过的二手商品出售给其他顾客,退回的60只花瓶的确严重影响二次销售。
最后,经过法院的调查,该顾客是一家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购买花瓶是用以装饰婚礼,而这60只花瓶的确装水并插花使用过,但其认为花瓶没有损坏,符合商品完好的要求。
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该顾客虽然在收获后七天内申请了退货,但商家的证据足以证明退货的花瓶大部分留有水渍,顾客对花瓶的使用行为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而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已经影响到了二次销售,并且导致了商品价值贬值,应视为商品不完好,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因此驳回了该顾客的诉求。
相关延伸:
商家在推出“零点秒杀”后反悔,告知买家货物已经售空,并要求买家进行退货是被法律允许的吗?对于这种十分常见的情况,也有相关的规定。比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就规定了: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也就是说,在买卖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提交订单成功的时间就是网上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因此,当我们在互联网购物时,如果成功提交订单完成付款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商家以货物已经售空为理由取消订单、拒绝发货,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作为买方,是守约的一方,是有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求商家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责任。
网络购物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用的购物方式,已经有了日益完善的法律措施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保护。然而,这种保护只适用于诚实守信的买家,对于恶意钻空子的消费者,或者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的消费者,法律绝对也不会纵容,只有买卖双方都彼此遵守网络购物的规则,网络购物的环境才会越来越好。